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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
更新时间:2009年10月12日

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,维护教师队伍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》和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教师管理工作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一、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较好的,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的,并视情给予党政纪律处分,直至解除聘用合同。触犯刑法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1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、违法上访等活动,或有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言论;

2、通过网络、短信、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、虚构、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、中伤、诽谤、威胁他人;

3、组织或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、有偿补课,违反规定在校外兼课、兼职,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、动员、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、有偿补课;

4、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或讽刺、挖苦、歧视、侮辱学生;

5、索要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,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;

6、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,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,为其谋取利益;

7、在学校招生工作中,有擅自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,或随意解释误导家长,扰乱招生工作秩序,影响社会稳定;

8、无正当理由,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,或不服从工作安排,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。擅自缺课、调课或离开教育岗位,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,酒后进入课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;

9、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,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、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,或巧立名目乱收费;

10、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,或因失职、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;

11、参与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赌博活动,损害教师形象;

12、其他违反师德行为。

二、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,经批评教育悔改的,可不予处分;对主动承认错误、停止违规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,可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;对屡教不改、干扰调查的,可从重、加重处分。

三、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,由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解聘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,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、撤销教师资格;对违反师德行为得到的经济利益,应予以追缴或清退。

五、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;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,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、优秀、示范等荣誉称号。

六、受行政警告处分以上(开除除外)的教师,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,只得定为基本合格、不合格等次。

七、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,或推诿隐瞒,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,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,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,并给予通报批评。

八、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公办幼儿园、普通中小学、职业学校和社区教育中心校的教职员工。本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所在单位中发生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。

九、本暂行办法由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十、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

200910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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